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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杜法案》详解(二):1980年之前的美国大学技术转移实践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MaX大创新 Author 李沐谦

作者:李沐谦

单位:MaTRineX 研究院


此前的《拜杜法案》详解(一),我们初步探讨了《拜杜法案》制定与出台的历史背景,以及在正式通过后,美国在法案执行方面的一些做法。简要分析了这一以“促进”与“规范”为目的的法案是如何顺利发挥其重要作用,以及法案在被移植或复制到其它国家时,为何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困境。


延伸阅读:


 本期主题源于“详解”系列更新期间,研究团队与国际专家在国际技术转移概念以及知识体系设计方面的深入讨论。目前团队正在组织一批国内外资深专家,专注开展APEC技术转移指南(Handbook of APEC Technology Transfer Principles)的研究与编撰工作。


在谈到《拜杜法案》相关研究时,有国际专家指出,《拜杜法案》虽然重要,但用“奠基”、“里程碑”等来形容未免过火,需知法案只是阶段性地总结与规范了美国大学技术转移行业,而非完全创立了新的概念与模式。早在1980年之前的数十年间,美国就已经有了许多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优秀案例。


因此,本期文章将以1912年美国科学家Frederick G. Cottrell教授创立的美国科学促进基金会(Research Corporation for Science Advancement, RCSA),以及成立于1925年的威斯康辛校友基金研究会(The Wisconsin Alumni Research Foundation, WARF)为例,简要展现1980年《拜杜法案》正式通过前,典型的美国大学技术转移实践模式。


1912年:Frederick G. Cottrell与RCSA


Frederick G. Cottrell教授是美国理化学家、发明家、与慈善家,他最广为人知的发明是静电除尘器(很可能是史上第一台净化空气装置),而他另一项著名成就便是建立了美国科学促进基金会(RCSA)。

Frederick G. Cottrell


RCSA是美国历史上首个致力于促进科学发展的非政府机构以及基金会,在《拜杜法案》正式出台前,RCSA通过经费资助的方式帮助高校或科研人员掌握科技成果的专利所属权。其早期大部分资助都给与了Frederick所认定的技术领域“突破者”与“颠覆者”们,比如凭借发明粒子回旋加速器获得诺贝尔奖的Ernest O. Lawrence教授、凭借发明核磁共振获得诺贝尔奖的Isidor Rabi教授等,这些取得领先成果的科学家们也慷慨地将专利收益捐献给RCSA。1935年1月,Frederick凭借RCSA经费成立了“研究者有限公司”(Research Associates Inc.),并在位于华盛顿特区的美国大学(American University)校区建立了办公室,并组建了10人工作团队,自此实现了通过提供专业服务来自负盈亏。


 Research Corporation for Science Advancement, RCSA


1937年,RCSA与MIT正式签订合作协议,负责管理后者全部的技术专利(合同在不久后被终止),这样的做法很快被其它高校与科研机构效仿,开创了一种“第三方授权”的高校科技成果管理模式。RCSA的影响力在美国科研界持续多年,Frederick本人也于1939年正式被选为了美国国家科学院成员(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


Frederick逝世于1948年,同僚为他撰写了这样的悼词:“他的事业推动了科学研究的进步,并且极大地消弭了科学理念不断完善,与科技成果进入实际生活之间的差距。在Research Associates Inc.被建立之后,这项工作变得更加高效。”


RCSA至今仍活跃在美国大学技术转移领域,其宗旨是促进早期、高潜力的基础科学研究。


1925年:Wisconsin Alumni Research Foundation (WARF)


 威斯康辛校友基金研究会(WARF)成立于1925年,是服务于美国威斯康辛大学和莫格里奇研究院的独立非盈利技术转移机构。与RCSA通过自主基金帮助科研工作者取得专利所属权不同,WARF更加关注通过公关直接影响政府决策。因此,WARF也自称与《拜杜法案》的制定与出台密切相关。


1960年前后,美国政府拥有超过3万余项专利,却仅有不到半数被成功授权给企业,其中被商业化成为实际产品的更是少之又少。WARF看到了“政府所支付的,就应该归政府所有”逻辑的不合理之处,开始了自己的政府公关工作,并且首先劝说美国卫生、教育与福利部(Department of Health, Education and Welfare, DHEW;即后来的美国卫生与人力资源服务部,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和国家科学基金会(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 NSF),促使他们同意将自己资助的科技成果专利所属权给予高校。


1968年,经过一系列紧张的谈判,在WARF的全程协助下,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分校(University of Wisconsin - Madison)最终与DHEW正式签署了专利制度协议(Institutional Patent Agreement, IPA),协议授予前者将科技成果授权企业进行商业价值转化的权利,这也是美国历史上首个在高校与联邦政府间达成的专利制度协议。自此,美国大学与联邦政府间就专利管理事宜签署授权协议成为了一种常见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模式。


 

就某种程度来说,WARF主导的IPA逐渐改变了美国看待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态度,并间接促成了《拜杜法案》的诞生与顺利通过。也有一些观点认为,《拜杜法案》的前身即是UW-Madison与DHEW之间签署的第一份专利制度协议。


美国科学促进基金会(RCSA)与威斯康辛校友基金研究会(WARF)在大学技术转移领域做出的探索与尝试,一方面帮助我们更加细致的梳理了《拜杜法案》的诞生过程、理解科技成果转化中“死亡之谷”等重要概念,另一方面,也引出了美国大学技术转移实践中的两个关键细节:一是增加科技成果转化率的诉求是建立在高校与科研机构拥有大量科研成果而不得商业化应用的基础上;二是美国大学技术转移之路走上正轨除了《拜杜法案》的关键引导外,还是依靠科技成果转化的价值被充分认知、并以市场化的模式不断推动而实现的。


这也就意味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工作的顺利开展,首先要求国家具备足够坚实的科技研发能力,其次是需要以市场化模式运作的技术转移专业机构充分衔接科技成果与市场需求,推动科研院所与企业的高效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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